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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01-07 22:11:45 阅读: 来源:餐椅厂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普通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及河南济源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是指济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运用信贷资金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一种贷款,是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组合。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

第三条 济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受理、审批全市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并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合同签订、委托发放和回收。组合贷款承办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负责受理、审批借款人商业贷款个人资料、合同签订、贷款发放、回收等管理工作,双方的贷款意见信息联系以《联系单》为准,经双方审核后共同为借款人办理担保、抵押、放款等手续。

第四条组合贷款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并签订《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合作协议书》的下列银行联合承办:

(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借款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河南省、济源市相关文件规定,在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近6个月以上连续、足额、按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在申请贷款时个人住房公积金已封存或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职工,及不符合管理中心或贷款承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不能办理组合贷款项目。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者有效居民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在本市区域内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借款人与房屋所有权人应为同一人;

(四)具有购买、自住普通住房30%以上的自筹资金及合法有效的合同、手续;

(五) 同意按照中心和贷款承办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六)商品房贷款申请人所购买楼盘的开发企业已与中心签订协议。

(七) 中心或贷款承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

第七条 组合贷款的额度最高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70%。

第八条 组合贷款的比例按照现行的《济源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执行,其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只能占房屋总价款的70%,及申请人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不超过2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不超过35万元。(若有调整,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结果为准)。商业住房贷款以商业银行相关制度的要求,确定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等。

第九条贷款利率: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与银行按揭贷款的利率分别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贷款期内,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十条 贷款期限:公积金组合贷款期限最短不低于1年(含1年),最长不超过30年,借款人的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期限以银行相关规定为准,但双方的贷款期限应保持一致。

第四章 贷款担保、抵押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须办理担保抵押,贷款抵押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并且是经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认可的抵押物。

第十二条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并且须依法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住房的现值,由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按照购买该住房的总价款或者该住房评估价值确认。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住房现值的70%。办理抵押时,借款人应分别与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根据签订的抵押合同金额,由房管部门同时出具《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或房屋他项权证》交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分别管理。

第十三条 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在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转让、变卖、馈赠;并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借款人不得擅自处分。

第十四条抵押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在解除抵押权时,应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章 贷款资料

第十五条 借款人向管理中心如实提供下列资料(银行所需贷款资料以银行相关规定为准):

(1)身份证:借款人及配偶复印件2份,新版身份证需正反复印,身份证过期或无身份证的,可由户籍派出所出具张贴照片的户籍证明;

(2)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未婚证明或其它能证明婚姻关系的有效证件复印件2份;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经济收入证明原件各一份(须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或工资专用章):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单(可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

(4)首付款发票及合同:复印件2份;

(5)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2份、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1份;

(6)《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一式2份;

(7)房管局出具的房屋告知单。

(8)银行还款卡(折):复印件2份;

第六章 贷款流程、审批和发放

第十六条贷款流程:借款人首先按照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所需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管理中心进行受理、调查和审核,初审后出具《组合贷款联系单》(4份),银行根据组合贷款联系单通知客户向银行提供商业贷款所需材料,并按照银行制度的要求确定贷款的金额、利率等。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住房贷款均采用相同的还款频率。

第十七条贷款审批:管理中心按照管理中心贷款相关规定对借款人提供材料进行审批,银行根据借款人提供的材料,按照银行的要求进行审批,审批结论填入《组合贷款联系单》加章后返还管理中心。管理中心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

第十八条贷款发放:管理中心和银行在受理、审核并办理担保抵押手续后为借款人发放贷款。管理中心和银行应采取同日发放贷款的原则发放贷款。

第七章 贷款偿还

第十九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  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条 借款人可按照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

(一)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贷款期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

(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借款人与贷款银行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还款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自管理中心划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具体还款日期以发放日期为准;银行借款还款日以银行相关规定为准。还款的途径按管理中心和银行各自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提前还款应按管理中心和银行相关规定办理。在借款人组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组合商业住房贷款均已结清之后,方可解除抵押。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在贷款期内,要配合管理中心和银行对借款使用情况的检查。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应在一个月内到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抵押手续。

第八章 其它约定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和银行有权停止支付贷款或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三)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四)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五)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影响借款偿还或损害管理中心和银行利益的;

(六)管理中心和银行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借款人不按期偿还贷款利息时,贷款人对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连续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被宣告失踪或移居国外,其合法继承或受遗赠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管理中心和银行有权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抵押物,收回贷款本息。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的分配顺序按照中心和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合作协议书》为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在还款期内需解除或变更借款合同时,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变更合同未达成以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九条 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济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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