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搬出被查封的房屋受处罚
发布时间:2020-03-04 12: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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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搬出被查封的房屋
汪某受到拘留15天罚款1万元的处罚
九江新闻网彭泽讯(安丰琦 记者查本础)5月4日,彭泽县人民法院在浔阳公安分局庐山南路派出所的配合下,顺利办理一起妨害执行强制执行案件。案外人汪某因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妨害执行情节比较严重,法院决定对其采取拘留15天、罚款1万元,并限期搬出被执行人戴某房屋的处罚。
2011年,彭泽县法院判决戴某偿还刘某、毛某的借款40万元,并决定查封戴某在九江的一栋房子。戴某小舅子汪某提出异议,声称房子是自己的。经法院到九江房管中心查询,房屋登记信息显示是戴某的。法院把房屋归属信息通告了汪某,汪某称,2006年戴某向其借款10万元,并在借据上约定,借款10万元3个月后归还,如违约则把现涉案的房子给汪某抵债,后戴某并未按约定归还欠款,汪某便搬进房子居住。法院告知汪某,《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故汪某和戴某的约定是无效的。
2012年3月,刘某、毛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戴某的房子,法院联系汪某,并给其期限搬出,但汪某避而不见。法院于3月28日在其所在的小区张贴了公告,限期一个月搬出所住房屋,汪某并无任何表示。5月4日下午,彭泽县法院执行法官一行与庐山南路派出所干警一起来到汪某住所,法官重新详细的解说了《物权法》的规定,告知其因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现决定对戴某的房屋进行强制执行,让其搬离所住房屋。但是汪某态度蛮横,拒不履行义务。在劝说无用后,法院依法律程序对汪某采取了强制措施,拘传回彭泽县法院询问。因汪某妨害执行情节比较严重,该院对其作出拘留15天,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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